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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信息时间:2014-12-30    浏览次数: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泰山青春创业园、大汶口工业园: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平台,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净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国务院明确要求要转变政府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交易制度建设,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有利于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透明化管理,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我区自实行公共资源集中交易以来,全区上下始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规范招投标交易行为,保证了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质量,提高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但随着交易范围和规模的扩大,在交易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串标围标、违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交易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不断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监管的范围

   按照区政府《关于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泰岱政发〔2008〕20号)和省、市、区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涉及重要、大额国有资产、政府无形资产处置的项目,均应纳入集中管理、统一进场交易。

上述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区、乡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融资资金;区属、乡镇(街道)以及农村集体所属由财政供给(或部分供给)资金以及凭借政府职能收费的事业单位资金。

上述所称项目包括:(1)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3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三资”项目;(2)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采购;(3)同一单位、同一类型年度合计估算在1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评估、监理、广告等各类服务采购项目;(4)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和各类矿产资源的拍卖;(5)政府性大宗资产出租、出售等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处置;(6)广告权、冠名权等政府无形资产的转让、拍租等处置;(7)其他应当进场交易的项目。

三、进一步规范完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流程

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活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招标人提出招标(采购)计划

   采购人(招标人)提出完整、准确的采购需求,并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区财政局核实需求和资金,审批采购计划。

(二)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

   采购人(招标人)持《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和招投标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提出招标申请。

(三)区招管办审查资料

1.货物、服务类项目审核内容:(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无立项批文的可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2)项目资金拨付来源证明;(3)技术参数、数量、要求(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举行专家论证);(4)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资金评审报告;(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2.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内容:(1)拟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无立项批文的可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等;(2)项目资金拨付来源证明;(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环评报告;(6)图纸审查意见书(水利、交通工程需提报专家论证意见);(7)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财政局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资金评审报告;(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确定交易方式

   区招管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确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或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对采购方式需变更的,按程序报批。对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消防等专业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摄影摄像器材、网络设备、打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以及空调、办公家具等的购置,按照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

   (五)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区招管办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使用入选备选库的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招标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并报招管办备案。

(六)组织“现场勘验”

   区招管办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项目的招标地点、招标内容、项目现状等进行核实,并出具勘验报告。

   (七)制定招标方案、文件及公告等内容

   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内容,编制招标方案、文件、公告等,采购预算按照“财政评审报告”确定的价格作为项目招标的预算控制价。

(八)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包括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和区政府网站,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组织投标单位报名并发放招标文件。

(九)开标、评标、定标

   在区招管办、财政局、检察院、审计局的监督下,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准时开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候选人。

(十)反商业贿赂档案查询、发布中标公示

   评标结束后,经检察院对拟中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对符合规定的拟中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结束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报区招管办审核。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健全招投标综合监管机制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监督管理办法。

区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公共资源招投标活动进行决策、协调和管理,区招管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为全区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服务机构。区招管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长效工作联动机制,健全各项交易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廉政责任制等,提高内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水平,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提供条件和服务。

   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配套资金、政府融资资金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各阶段进行评审监督。

   区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项目的资金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和力度,对资金量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重点审计工程预算、竣工决算等内容。

区国资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投标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登记、入账和管理,对相关项目的交易会议实施现场监督。各级各单位要及时将交易形成的国有资产报区国资局备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中标单位行业管理力度,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区农经局负责对全区农村“三资”工作的协调、监督、管理,对农村“三资”的预算、审核、备案等事项进行监督把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区监察局负责对招投标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重点查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插手招投标活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玩忽职守等问题。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者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区发改、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区招管办对相关招投标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要切实加强领导,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坚持集体议事制度,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杜绝明招暗定、规避招标、化整为零等弄虚作假行为,严禁干预插手、暗箱操作、内幕交易、随意压缩时间或改变招标方式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关口监管力度

(一)实行招标项目审查制度,严把招标项目准入关。区财政局对拟招标项目方案、规模、资金来源、配套资金以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等进行审查、核准。区招管办对招标项目的资金证明、立项批文、环评报告、规划许可证明、图纸审查意见合格书等进行审核,并对招标项目实行现场勘验。

(二)实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严把招标信息关。根据省、市相关部门要求,各类依法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预算控制价等内容,必须同时在省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区政府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发布。

(三)实行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严把投标资质设定关。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报请区招管办审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在制定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合理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等级等内容,合理设置招标预算,不得擅自提出高于招标实际需要的等级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采购项目的产地、厂家、品牌、型号等倾向性条款,不得制定指向特定产品的技术规格。

(四)实行项目跟踪监督制度,严把标后履约关。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作为标后工作的责任主体,全权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对项目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重点对项目经理在岗考核、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工程量结(决)算等方面的监管。由区财政、审计、检察、国资、招管等部门组织实施招标项目标后专项督察,主要督查施工企业是否为中标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各类施工人员岗位证书是否为该中标单位人员等。对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考勤制并建立档案备查。

(五)加强采购验收、工程结算管理,严把资金管理关。招标人要严格审查所采购的货物、服务是否与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相符,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报告,如发现提供货物与招标文件不符的,由区招管办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将招标验收报告单、国有产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报国资局,作为入库的重要依据。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连同发票进行账务处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应与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款项支付只能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中标人企业开设的银行账户,不得支付到其他任何账户,也不得支付现金。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实行合同内容审查备案制度,严把固定资产管理关。招标人和中标单位自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正式签订合同前及备案时,行业主管部门和招标监管部门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并对招标合同进行“第三方认证”。同时,每月将成交确认书、验收报告单报区国资局,作为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及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七)完善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严把中介代理关。严格执行《岱岳区中介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依法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活动,完善中介代理机构综合考核、使用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备案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开展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和不定期约谈制度,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进一步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严肃招投标工作纪律,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各类腐败现象发生,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一)招标单位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与中标单位签订背离招标实质内容的合同等行为的,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二)投标单位存在围标、串通投标,借用、挂靠、伪造资质投标,行贿行为的,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区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标单位存在违法分包、拆包、转包等行为的,转让、分包无效,并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区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规评标、擅离职守、不回避评标、串通评标、操纵评标、泄露评标秘密等行为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没收收受的财物,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露招投标秘密、串通投标、操纵评标、违规组织招标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半年至一年区内招标项目的代理资格,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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